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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ap-Ing-Sith · 30 年登記方案 杭東別墅項目 · 法律結構 · 17 頁 完整報告
THHANG DONG · SAP-ING-SITH ACT B.E. 2562 (2019)

Sap-Ing-Sith(ทรัพย์อิงสิทธิ)能否繞開
「外國人只登記 15 年」?

它確實有可能繞開杭東土地廳對外國人租賃登記的 15 年內部口徑 —— 因為兩者法律依據完全不同。但它解決的是登記年限,同時帶來四個必須提前處理的新問題。

法律層面 · 泰國民商法30 年不動產租賃本來就允許最高 30 年
杭東土地廳實際行政口徑15 年對外國承租人目前只願意登記 15 年
可以,但不是「完美解決」 就「一次取得 30 年政府登記權利」而言,很可能是目前最乾淨的解法之一;就整個別墅項目而言,還有四件事必須先解決。
00結論摘要 · EXECUTIVE SUMMARY

全文結論:Sap-Ing-Sith 應升為主方案,「15+15 租賃」降為備用

杭東的 15 年上限是租賃登記的行政口徑,而 Sap-Ing-Sith 是另一套法定物權制度(《Sap-Ing-Sith Act B.E. 2562 (2019)》),法定上限 30 年、由土地官員登記於土地權證並簽發獨立 Certificate。若杭東土地廳確認可為外國自然人辦理,就能在 Day 1 一次取得 30 年政府登記權利,不必再解釋「第二個 15 年為什麼可以相信我」。
它解決了什麼
年限:30 年一次登記成立,不是「15 年登記+15 年承諾」
處分:第 12 條明定可轉讓、可抵押、可繼承
對抗第三人:第 9 條,地主再設物權須持有人書面同意;土地轉讓、抵押亦受已登記 SIS 約束
權利強度:第 10–11 條,權責近似不動產所有人,高於普通租賃
它沒解決什麼
不能對部分土地設立(第 4 條):3,880㎡ 必須先分割成 6—8 張 Chanote,再逐宗設立;第 8 條規定設立後不得再分割
建築物期滿歸地主(第 11 條):投資人出資 800 萬蓋的別墅,除非另有約定,終止時歸土地所有人
沒有法定續期:最長 30 年,到期權利消滅。「永久產權」是假的;99 年只是曾被要求研究修法,非現行法
公共設施不在 SIS 內:道路、泳池、排水須另設登記地役權
接下來做什麼
1 · 預審:拿這張 Chanote 去杭東土地廳,用泰文精確問句確認外國自然人可否登記 30 年 SIS
2 · 分割:確認 3,880㎡ 可否合法分割 —— 這可能是整個項目的核心技術問題
3 · 逐宗設立:每張 Chanote 各登記 30 年,各發一張 Certificate
4 · 四層合同包:SIS + 建築物權利 + 登記地役權 + 期滿重新設立保護
最重要的一步不是再討論理論,而是預審。而且不能問「外國人可以租 30 年嗎?」—— 那是租賃的問法,會得到 15 年的答案。租賃與 Sap-Ing-Sith 是兩套答案(泰文問句見第 14 頁)。
01最關鍵的一點

Sap-Ing-Sith 不是 Lease(租賃權)

兩者法律依據完全不同。所以杭東土地廳對「租賃登記」的 15 年內部審慎口徑,原則上不應直接套用到 Sap-Ing-Sith。

法定上限 · 第 4 條30 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30 年
登記形式 · 第 5 條登記於土地權證+獨立 Certificate土地官員簽發獨立《Sap-Ing-Sith Certificate》,不是租賃合同登記
適用範圍 · 2020 通函中央土地廳全國統一規程各地土地廳按統一規程辦理設立、取消及相關交易登記 —— 非曼谷/旅遊區地方試點
若地塊符合法定條件,且杭東土地廳按 2020 年規程辦理,可直接設立 30 年 Sap-Ing-Sith,不受「租賃只登記 15 年」的地方實務限制約束
02核心對比

30 年時間軸:承諾 vs 登記

方案 A · 15+15 租賃模型 第 16–30 年僅為合同承諾
已登記租賃 15 年土地廳背書
續租承諾 15 年未登記 · 未來義務
第 0 年第 15 年第 30 年
方案 B · Sap-Ing-Sith Day 1 一次成立 30 年
30 年 Sap-Ing-Sith 一次登記成立政府簽發獨立 Certificate · 可轉讓/抵押/繼承
第 0 年第 15 年第 30 年
投資人支付 1,200 萬泰銖買一套別墅使用權,土地廳正式登記的只有 15 年。合同即使承諾「15+15」,第二個 15 年仍然只是未來的合同義務,不是現在已取得的完整 30 年物權 —— 投資人的風險就在這裡。
Sap-Ing-Sith 不是「15 年現在登記 + 15 年未來續租」,而是 Day 1 就設立一個法定最長 30 年的權利
03法律依據

《Sap-Ing-Sith Act B.E. 2562 (2019)》七條關鍵條文

條文規定對本項目的意義
第 4 條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30 年不能在同一張 Chanote 的部分土地上設立年限天花板 + 本項目最大結構限制
第 5 條土地官員須將權利登記於土地權證,並簽發獨立 Certificate投資人取得政府簽發的獨立權利憑證
第 8 條整張土地建立 Sap-Ing-Sith 後,原則上不能再分割或合併分割必須在設立之前完成
第 9 條設立後,土地所有人再設立其他物權,原則上須經持有人書面同意對抗地主後續處分
第 10–11 條持有人有權使用該不動產;權利、義務、責任近似不動產所有人權利強度高於普通租賃
第 11 條持有人新建/擴建/改建的建築物,終止時原則上歸土地所有人,除非另有約定必須單獨處理房屋所有權
第 12 條可轉讓 · 可抵押 · 可繼承招商故事的核心賣點
04第 12 條的價值

普通租賃很難同時具備的三種能力

可轉讓依法轉讓 —— 投資人日後可以賣掉
可抵押可作為抵押物 —— 理論上具備融資屬性
可繼承依法繼承 —— 回答「我死了怎麼辦」

第 11 條甚至規定,持有人的權利、義務和責任在很多方面近似於不動產所有人。因此招商語言必須升級:

不要再說30 年租賃別墅
應該說30-Year Registered Sap-Ing-Sith Property Right
中文:30 年政府登記不動產使用收益權
這個表述對歐美投資人的金融邏輯,遠好於普通 leasehold
05最大限制

不能只對整塊地中的「400㎡」設立 第 4 條

法律不允許
單一 Chanote · 3,880㎡
A 投資人400㎡
B 投資人450㎡
C 投資人500㎡
在同一張總地契上分別登記多個 Sap-Ing-Sith —— 法律不允許。且第 8 條:一旦整張土地建立後,原則上不能再分割或合併。
正確順序
先分割 → 各自獨立 Chanote
Chanote A+30年 SIS
Chanote B+30年 SIS
Chanote C+30年 SIS
先土地分割,再逐宗設立。投資人拿到「某一張 Chanote 的 30 年 Certificate」,而非「3,880㎡ 中的某 400㎡ 使用權」。
若走「整塊 3,880㎡ → 一個 SIS → 內部分配給 8 人」,所有投資人綁在同一個權利裡。在投資人風控看來完全不是一個級別。
06地塊重構

3,880㎡ 先分割,再逐宗設立

A 400
B 400
C 420
D 450
E 450
F 500
公共設施 1,260㎡
6 宗別墅用地 合計 2,620㎡(400/400/420/450/450/500)—— 各自獨立 Chanote,各設 30 年 SIS,各發一張 Certificate 道路/泳池/景觀/公共設施 1,260㎡(3,880−2,620 推算)—— 作為公共土地或項目公司持有土地

每個投資人的 SIS 只及於自己那一宗地,公共部分不能靠口頭約定,必須另外建立永久使用機制:

01Registered Servitude / Easement登記地役權 —— 通行、管線、排水的物權化保障
02Common-Area Agreement公共區域使用與權責劃分
03Maintenance Agreement維護與費用分攤機制
「3,880㎡ 能否合法分割」可能是整個項目的核心技術問題:能分成 6—8 張 Chanote → 模型非常漂亮;不能分 → 複雜很多。
07類產權產品

土地 400㎡ / 建築 300㎡ / 總價 1,200 萬泰銖

土地所有權仍屬泰國土地所有人
設立 30 年 Sap-Ing-Sith登記於該宗 Chanote
登記給外國投資人簽發獨立 Certificate
30 年內可行使居住 · 出租 · 收益 · 轉讓 · 繼承 · 理論上抵押
法律上都具有依據。這比「租一塊地 + 自己蓋一棟房」成熟很多
08最容易被中介混淆的地方

房屋所有權必須單獨處理

第 11 條:持有人在土地上新建、擴建或改建的建築物,在 Sap-Ing-Sith 終止時原則上歸土地所有人,除非雙方另有約定。所以不能跟投資人說「買 Sap-Ing-Sith = 永久擁有別墅」—— 這是錯的。
期間內投資人持有 30 年 Sap-Ing-Sith,房屋由其出資 800 萬興建
第 30 年終止時(默認)建築物歸土地所有人(第 11 條)—— 除非合同另有約定

更精確的設計是三層結構一起做:

01Sap-Ing-Sith Agreement30 年登記使用收益權本體
02Building Ownership / Building Rights Agreement別墅建築物權利安排,覆蓋第 11 條默認規則
03Superficies(必要時)地上權,加固建築物歸屬
投資人出資 800 萬建造,必須寫清五件事:建築物所有權 · 期滿處置 · 補償 · 拆除 · 移交
09另一大優勢

土地換主人,權利不會簡單消失

普通私人協議最怕四件事:地主賣地 · 地主去世 · 地主欠債 · 家庭繼承爭議

普通私人協議 / 未登記承諾地主一旦變動、負債或發生繼承爭議,承諾的執行力高度依賴合同與訴訟。
Sap-Ing-Sith(已登記)第 9 條:設立後,土地所有人若要在土地上再設立其他物權,原則上需持有人書面同意。土地所有人仍可轉讓或抵押土地,但新的權利關係會受已登記 SIS 約束
這就是它比普通租賃更接近一種真正的資產權利的原因。
10糾正市場上非常危險的說法

「自由買賣、永久繼承、等同外國人獨立產權」

市場說法判定依據
可轉讓真的第 12 條
可繼承真的第 12 條
可抵押真的第 12 條
永久產權假的法律非常清楚:最長 30 年,30 年一到權利消滅。沒有 30+30、30+30+30 這種法定續期保障。
可延長到 99 年不能當現行法曾有政府研究延長至 99 年,但截至目前查到的法律文本,現行法仍是最高 30 年;99 年只是曾被要求研究修法。
11招商現場

三個最難回答的投資人問題

投資人問「為什麼只有 15 年?」
不再是 15 年,而是政府登記 30 年
投資人問「我死了怎麼辦?」
Sap-Ing-Sith 可以繼承
投資人問「我要賣掉怎麼辦?」
Sap-Ing-Sith 可以依法轉讓
這三點,對你把土地價值一次性回收、同時讓外國投資人願意投入高額別墅建造資金,非常關鍵
12尚未解決

還不能說完美 —— 四件必須先解決的事

第 1 件
杭東土地廳是否實際接受外國自然人登記 30 年 Sap-Ing-Sith
法律上沒有「外國人只能 15 年」的 SIS 限制,但不能只看中央法律就假定杭東窗口立即照辦。最重要的一步不是再討論理論,而是拿這張 Chanote 去做一次預審。
第 2 件
3,880㎡ 可否合法分割
可能是整個項目的核心技術問題。能分成 6—8 張 Chanote → 模型非常漂亮;不能分 → 複雜很多。
第 3 件
公共道路、泳池、排水、景觀的永久使用機制
registered servitude / easement + common-area agreement + maintenance agreement。
第 4 件
30 年之後怎麼辦,仍要設計
SIS 只解決 0—30 年,沒有自動解決第 31—60 年。續期 · 優先權 · 回購 · 建築殘值 · 補償的合同設計仍然必要 —— 只是從「15+15」變成「30+未來重新設立 30 年」,風險已下降一個量級
13去土地廳預審

問題必須這樣問

不能問「外國人可以租 30 年嗎?」—— 那是租賃的問法,會得到 15 年的答案。租賃和 Sap-Ing-Sith 是兩套答案。
สามารถจดทะเบียนทรัพย์อิงสิทธิให้บุคคลต่างด้าวเป็นผู้ทรงทรัพย์อิงสิทธิ เป็นระยะเวลา 30 ปี ตามพระราชบัญญัติทรัพย์อิงสิทธิ พ.ศ.2562 ได้หรือไม่

即:「依據《Sap-Ing-Sith Act 2019》,是否可以給外國自然人登記 30 年 Sap-Ing-Sith?」

14重新定義法律產品

Thai Registered Villa Right Structure

第一層
30-Year Registered Sap-Ing-Sith
政府登記的不動產使用收益權
30 年一次成立,登記於該宗 Chanote,簽發獨立 Certificate。
第二層
Independent Villa Building Rights
別墅建築物權利安排
所有權 · 期滿處置 · 補償 · 拆除 · 移交。
第三層
Registered Common-Area Servitude
道路、泳池、管線、排水永久通行/使用權
以登記地役權固定,而非口頭或普通合同約定。
第四層
Renewal / Re-establishment Protection
期滿後重新設立 SIS 的優先權 + 違約補償
覆蓋第 31 年之後的空窗。

而不是傳統泰國「30 年租地」。

15現階段判斷

若杭東確認外國自然人可登記完整 30 年 Sap-Ing-Sith

建議把「15+15 租賃模型」降級為備用方案,Sap-Ing-Sith 成為主方案

1 · 土地廳預審用泰文精確問句
2 · 分割可行性3,880㎡ → 6—8 張 Chanote
3 · 逐宗設立 SIS每宗登記 30 年
4 · 四層合同包SIS+建築權+地役權+續設保護

依據《Sap-Ing-Sith Act B.E. 2562 (2019)》條文與中央土地廳 2020 年登記規程通函。所有結論以杭東土地廳實際預審結果為準,落地前請由泰國執業律師覆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