它確實有可能繞開杭東土地廳對外國人租賃登記的 15 年內部口徑 —— 因為兩者法律依據完全不同。但它解決的是登記年限,同時帶來四個必須提前處理的新問題。
兩者法律依據完全不同。所以杭東土地廳對「租賃登記」的 15 年內部審慎口徑,原則上不應直接套用到 Sap-Ing-Sith。
| 條文 | 規定 | 對本項目的意義 |
|---|---|---|
| 第 4 條 | 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30 年;不能在同一張 Chanote 的部分土地上設立 | 年限天花板 + 本項目最大結構限制 |
| 第 5 條 | 土地官員須將權利登記於土地權證,並簽發獨立 Certificate | 投資人取得政府簽發的獨立權利憑證 |
| 第 8 條 | 整張土地建立 Sap-Ing-Sith 後,原則上不能再分割或合併 | 分割必須在設立之前完成 |
| 第 9 條 | 設立後,土地所有人再設立其他物權,原則上須經持有人書面同意 | 對抗地主後續處分 |
| 第 10–11 條 | 持有人有權使用該不動產;權利、義務、責任近似不動產所有人 | 權利強度高於普通租賃 |
| 第 11 條 | 持有人新建/擴建/改建的建築物,終止時原則上歸土地所有人,除非另有約定 | 必須單獨處理房屋所有權 |
| 第 12 條 | 可轉讓 · 可抵押 · 可繼承 | 招商故事的核心賣點 |
第 11 條甚至規定,持有人的權利、義務和責任在很多方面近似於不動產所有人。因此招商語言必須升級:
每個投資人的 SIS 只及於自己那一宗地,公共部分不能靠口頭約定,必須另外建立永久使用機制:
更精確的設計是三層結構一起做:
普通私人協議最怕四件事:地主賣地 · 地主去世 · 地主欠債 · 家庭繼承爭議
| 市場說法 | 判定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可轉讓 | 真的 | 第 12 條 |
| 可繼承 | 真的 | 第 12 條 |
| 可抵押 | 真的 | 第 12 條 |
| 永久產權 | 假的 | 法律非常清楚:最長 30 年,30 年一到權利消滅。沒有 30+30、30+30+30 這種法定續期保障。 |
| 可延長到 99 年 | 不能當現行法 | 曾有政府研究延長至 99 年,但截至目前查到的法律文本,現行法仍是最高 30 年;99 年只是曾被要求研究修法。 |
即:「依據《Sap-Ing-Sith Act 2019》,是否可以給外國自然人登記 30 年 Sap-Ing-Sith?」
而不是傳統泰國「30 年租地」。
建議把「15+15 租賃模型」降級為備用方案,Sap-Ing-Sith 成為主方案。
依據《Sap-Ing-Sith Act B.E. 2562 (2019)》條文與中央土地廳 2020 年登記規程通函。所有結論以杭東土地廳實際預審結果為準,落地前請由泰國執業律師覆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