◆ 泰國不動產法律結構 · 杭東別墅項目

Sap-Ing-Sith(ทรัพย์อิงสิทธิ)
能否繞開「外國人只登記 15 年」?

結論先講:它確實有可能繞開杭東土地廳對外國人租賃登記的 15 年內部口徑,因為兩者法律依據完全不同。但它解決的是登記年限,同時帶來幾個必須提前處理的新問題。

✅ 可以,但不是「完美解決」 就「一次取得 30 年政府登記權利」而言,很可能是目前最乾淨的解法之一;就整個別墅項目而言,還有四件事必須先解決。
Sap-Ing-Sith 法定上限
30 年
《Sap-Ing-Sith Act B.E. 2562 (2019)》第 4 條
杭東現行租賃登記口徑
15 年
土地廳對外國承租人的實務審慎口徑
核心關鍵
≠ Lease
另一套法定物權制度,不是租賃合同登記
全國統一規程
2020
中央土地廳通函,非曼谷/旅遊區試點

01 最關鍵的一點

Sap-Ing-Sith 不是 Lease(租賃權)。
所以杭東土地廳對「租賃登記」的 15 年內部口徑,原則上不應直接套用到 Sap-Ing-Sith。

泰國《Sap-Ing-Sith Act B.E. 2562(2019)》:

條文規定內容對本項目的意義
第 4 條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30 年不能在同一張 Chanote 的部分土地上設立年限天花板 + 本項目最大的結構限制
第 5 條土地官員須把該權利登記在土地權證上,並簽發獨立的《Sap-Ing-Sith Certificate》投資人拿到的是政府簽發的獨立權利憑證
第 8 條一旦整張土地建立 Sap-Ing-Sith,該土地原則上不能再分割或合併分割必須在設立之前完成
第 9 條設立後,土地所有人若要在土地上再設立其他物權,原則上須經持有人書面同意對抗地主後續處分的保護
第 10–11 條持有人有權使用該不動產;第 11 條規定其權利、義務、責任在很多方面近似不動產所有人權利強度高於普通租賃
第 11 條持有人新建、擴建、改建的建築物,在 Sap-Ing-Sith 終止時原則上歸土地所有人,除非另有約定⚠️ 必須單獨處理房屋所有權
第 12 條Sap-Ing-Sith 可轉讓、可抵押、可繼承招商故事的核心賣點
⚖️
目前判斷:如果你的地塊符合 Sap-Ing-Sith 的法定條件,而且杭東土地廳願意按照中央土地廳 2020 年的 Sap-Ing-Sith 登記規程辦理,那麼可以直接設立 30 年的 Sap-Ing-Sith,不需要受「租賃只登記 15 年」這個地方實務限制約束。中央土地廳 2020 年的正式通函要求各地土地廳按統一規程辦理設立、取消及相關交易登記——這不是地方試點。

02 為什麼比普通 30 年租賃更適合你的招商結構

你真正遇到的問題不是「泰國法律不允許 30 年」。泰國民商法本來就允許不動產租賃最高 30 年,你面對的是杭東土地廳的實際行政口徑:外國承租人目前只願意登記 15 年。

這造成一個非常麻煩的招商問題——投資人支付例如 1,200 萬泰銖購買一套別墅使用權,但拿到土地廳正式登記的只有 15 年。合同裡即使承諾「15 + 15 年」,第二個 15 年仍然只是未來的合同義務,而不是現在已經取得的完整 30 年物權。投資人的風險就在這裡。

兩種結構的 30 年時間軸對比

方案 A · 15 + 15 租賃模型 第 16–30 年僅為合同承諾
已登記租賃 15 年土地廳背書
續租承諾 15 年未登記 · 未來義務
第 0 年第 15 年第 30 年
方案 B · Sap-Ing-Sith Day 1 一次成立 30 年
30 年 Sap-Ing-Sith 一次登記成立政府簽發獨立權利憑證 · 可轉讓/抵押/繼承
第 0 年第 15 年第 30 年
🎯
差別非常大:不是「15 年現在登記 + 15 年未來續租」,而是 Day 1 就設立一個法定最長 30 年的權利

03 法律強度其實高於普通 Lease

第 10—12 條賦予 Sap-Ing-Sith 持有人相當廣泛的權利。持有人有權使用該不動產;第 11 條甚至規定,在很多方面其權利、義務和責任近似於不動產所有人。更重要的是三個普通租賃很難同時具備的能力:

🔁 可轉讓

第 12 條明確規定可依法轉讓 —— 投資人日後可以賣掉。

🏦 可抵押

可作為抵押物 —— 理論上具備融資屬性。

👪 可繼承

可依法繼承 —— 回答「我死了怎麼辦」。

📣
招商語言必須升級。不能再用「30 年租賃別墅」這種低一級的表述,更合理的法律產品名稱是:

30-Year Registered Sap-Ing-Sith Property Right
中文:30 年政府登記不動產使用收益權

這個對歐美投資人的金融邏輯遠好於普通 leasehold。

04 但有一個非常大的限制:不能只對整塊地中的「400㎡」設立

這可能是你現在方案裡最需要重新設計的一點。第 4 條明確規定:不能在同一張 Chanote 的部分土地上設立 Sap-Ing-Sith

❌ 法律不允許
單一 Chanote · 3,880㎡
A 投資人400㎡
B 投資人450㎡
C 投資人500㎡
在同一張總地契上分別登記多個 Sap-Ing-Sith —— 法律不允許這樣做。且第 8 條規定:一旦整張土地建立 Sap-Ing-Sith,原則上不能再分割或合併。
✅ 正確順序
先分割 → 各自獨立 Chanote
Chanote A+ 30年 SIS
Chanote B+ 30年 SIS
Chanote C+ 30年 SIS
先土地分割,再逐宗設立。投資人拿到的是「某一張 Chanote 對應土地的 30 年 Sap-Ing-Sith Certificate」,而不是「3,880㎡ 中的某 400㎡ 使用權」。
🚫
若走「整塊 3,880㎡ → 一個 Sap-Ing-Sith → 再內部分配給 8 個人」,會變得非常複雜,而且所有投資人綁在同一個權利裡。這兩者在投資人風控看來完全不是一個級別。

05 所以地塊結構必須先改:分割方案

你現在 3,880㎡ 若做 6—8 套,更乾淨的做法是先依法分割,例如:

宗地面積設立權利投資人取得
Villa A400㎡30 年 Sap-Ing-Sith各自一張獨立的
Sap-Ing-Sith Certificate
對應自己那一張 Chanote
Villa B400㎡30 年 Sap-Ing-Sith
Villa C420㎡30 年 Sap-Ing-Sith
Villa D450㎡30 年 Sap-Ing-Sith
Villa E450㎡30 年 Sap-Ing-Sith
Villa F500㎡30 年 Sap-Ing-Sith
公共部分1,260㎡
(3,880 − 2,620 推算)
道路、泳池、公共設施、景觀 —— 作為公共土地或項目公司持有土地
A 400
B 400
C 420
D 450
E 450
F 500
公共設施 1,260㎡
6 宗別墅用地 合計 2,620㎡ 道路/泳池/景觀/公共設施 1,260㎡ 總計 3,880㎡
🛣️
公共設施不能靠口頭約定。每個投資人的 Sap-Ing-Sith 只及於自己那一宗土地,道路、泳池、排水、景觀必須另外建立永久使用機制:

registered servitude / easement(登記地役權)common-area agreementmaintenance agreement

🔑
所以「你的 3,880㎡ 能否合法分割」可能變成整個項目的核心技術問題。能分成 6—8 張 Chanote,Sap-Ing-Sith 模型非常漂亮;不能分,事情就複雜很多。

06 這就接近你一直想要的「類產權產品」

假設某一棟設計為:土地 400㎡ / 建築 300㎡ / 總價 1,200 萬泰銖,結構可以是:

🏞️
土地所有權
仍然屬於泰國土地所有人
📜
設立 30 年
Sap-Ing-Sith
登記在該宗 Chanote 上
🧾
登記給
外國投資人
簽發獨立 Certificate
🔓
30 年內可行使
居住 · 出租 · 收益 · 轉讓 · 繼承 · 理論上抵押

法律上都具有依據。這比「租一塊地 + 自己蓋一棟房」要成熟很多。

07 但房屋所有權一定要單獨處理

這是很多泰國房產中介宣傳 Sap-Ing-Sith 時最容易混淆的地方。

⚠️
法律第 11 條明確規定:Sap-Ing-Sith 持有人在土地上新建、擴建或改建的建築物,在 Sap-Ing-Sith 終止時原則上歸土地所有人,除非雙方另有約定。

所以不能跟投資人說「買 Sap-Ing-Sith = 永久擁有別墅」。這是錯的。

第 30 年終止時,默認的權利歸屬

期間內投資人持有 30 年 Sap-Ing-Sith,房屋由其出資 800 萬興建
終止時(默認)建築物歸土地所有人(第 11 條)—— 除非合同另有約定

更精確的設計:三層結構一起做

① Sap-Ing-Sith Agreement

30 年登記使用收益權本體

② Building Ownership /
Building Rights Agreement

別墅建築物權利安排

③ Superficies(必要時)

地上權,加固建築物歸屬

🏗️
尤其別墅若是投資人支付 800 萬建造,一定要把這五件事寫清楚:建築物所有權 · 期滿處置 · 補償 · 拆除 · 移交

08 另一大優勢:土地換主人,權利不會簡單消失

普通私人協議最怕的四件事:地主賣地 · 地主去世 · 地主欠債 · 家庭繼承爭議

普通私人協議 / 未登記承諾

地主一旦變動、負債或發生繼承爭議,承諾的執行力高度依賴合同與訴訟。

Sap-Ing-Sith(已登記)

正式登記在土地權利體系中。第 9 條規定:設立後,土地所有人若要在土地上再設立其他物權,原則上需 Sap-Ing-Sith 持有人書面同意。土地所有人仍可轉讓或抵押土地,但新的權利關係會受到已登記 Sap-Ing-Sith 的約束

這就是它為什麼比普通租賃更接近一種真正的資產權利

09 特別糾正一個市場上非常危險的說法

很多中介說:「Sap-Ing-Sith 可以自由買賣、永久繼承、等同外國人獨立產權。」——只有一部分是真的。

市場說法判定法律依據 / 說明
可轉讓真的第 12 條明確規定可轉讓
可繼承真的第 12 條明確規定可依法繼承
可抵押真的第 12 條明確規定可作為抵押物
永久產權假的法律非常清楚:最長 30 年。30 年一到,權利消滅。目前沒有 30+30、30+30+30 這種法定續期保障。
可延長到 99 年不能當作現行法市場上曾有政府研究把 Sap-Ing-Sith 延長到 99 年,但截至目前查到的法律文本,現行法仍是最高 30 年;99 年只是曾被政府要求研究修法。

10 所以它是否「完美解決 15 年問題」?

✅ 就「一次取得 30 年政府登記權利」而言

很可能是目前最乾淨的解法之一,甚至比之前討論的「15 年租賃 + 15 年續租承諾 + 違約賠償 + Superficies」更漂亮。

因為後者本質上仍然在解釋「為什麼第二個 15 年你可以相信我」;而 Sap-Ing-Sith 是直接說:不是第二個 15 年,我今天就登記 30 年。這是招商語言上的巨大提升。

⚠️ 就整個別墅項目而言

不能說完美。至少還要解決四件事(見下節),其中第一件是能否在杭東窗口實際落地。

三個最難回答的投資人問題,如何被解掉

投資人問「為什麼只有 15 年?」
不再是 15 年,而是政府登記 30 年
投資人問「我死了怎麼辦?」
Sap-Ing-Sith 可以繼承
投資人問「我要賣掉怎麼辦?」
Sap-Ing-Sith 可以依法轉讓

這三點對你要把土地價值一次性回收、同時讓外國投資人願意投入高額別墅建造資金,非常關鍵。

11 四件必須先解決的事

第 1 件
杭東土地廳是否實際接受外國自然人登記 30 年 Sap-Ing-Sith
法律上沒有看到一個「外國人只能 15 年」的 Sap-Ing-Sith 限制,但不能只看中央法律就假定杭東窗口一定立即照辦。你現在最重要的一步不是再討論理論,而是拿你這張 Chanote 直接去杭東土地廳做一次預審。
第 2 件
3,880㎡ 必須先研究可否合法分割
這可能變成整個項目的核心技術問題。能分成 6—8 張 Chanote → 模型非常漂亮;不能分 → 事情複雜很多。
第 3 件
公共道路、泳池、排水、景觀要另外建立永久使用機制
每個投資人的 Sap-Ing-Sith 只及於自己那一宗土地。應另外做 registered servitude / easement + common-area agreement + maintenance agreement。
第 4 件
30 年之後怎麼辦,仍然要設計
Sap-Ing-Sith 只解決 0—30 年,沒有自動解決第 31—60 年。原來關於續期 · 優先權 · 回購 · 建築殘值 · 補償的合同設計仍然必要——只不過從最危險的「15 + 15」變成「30 + 未來重新設立 30 年」,風險已經下降一個量級

去土地廳預審時,問題必須這樣問

問題不能問:「外國人可以租 30 年嗎?」——那是租賃的問法,會得到 15 年的答案。
必須非常精確地問(這個問題和租賃是兩套答案):
สามารถจดทะเบียนทรัพย์อิงสิทธิให้บุคคลต่างด้าวเป็นผู้ทรงทรัพย์อิงสิทธิ เป็นระยะเวลา 30 ปี ตามพระราชบัญญัติทรัพย์อิงสิทธิ พ.ศ.2562 ได้หรือไม่

即:「依據《Sap-Ing-Sith Act 2019》,是否可以給外國自然人登記 30 年 Sap-Ing-Sith?」

12 重新定義這個法律產品

不再把它叫 30-Year Leasehold Villa,而設計成四層:

第一層
30-Year Registered Sap-Ing-Sith
政府登記的不動產使用收益權
30 年一次成立,登記於該宗 Chanote,簽發獨立 Certificate。
第二層
Independent Villa Building Rights
別墅建築物權利安排
處理第 11 條的建築物歸屬默認規則:所有權 · 期滿處置 · 補償 · 拆除 · 移交。
第三層
Registered Common-Area Servitude
道路、泳池、管線、排水永久通行/使用權
以登記地役權固定,而非口頭或普通合同約定。
第四層
Renewal / Re-establishment Protection
30 年期滿後重新設立 Sap-Ing-Sith 的優先權 + 違約補償
覆蓋第 31 年之後的空窗。
Thai Registered Villa Right Structure
一個真正可以向外國投資人解釋的結構,而不是傳統泰國「30 年租地」。

13 現階段判斷

🏁
如果杭東土地廳確認:外國自然人可以在你的 Chanote 上登記完整 30 年 Sap-Ing-Sith,那麼建議你認真考慮把之前的「15+15 租賃模型」直接降級為備用方案,Sap-Ing-Sith 成為主方案
📋
1 · 土地廳預審
用泰文精確問句確認外國人 30 年 SIS 可登記性
📐
2 · 分割可行性
3,880㎡ → 6—8 張獨立 Chanote
📜
3 · 逐宗設立 SIS
每宗登記 30 年,簽發 Certificate
🏛️
4 · 四層合同包
SIS + 建築權 + 地役權 + 續設保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