01 最關鍵的一點
泰國《Sap-Ing-Sith Act B.E. 2562(2019)》:
| 條文 | 規定內容 | 對本項目的意義 |
|---|---|---|
| 第 4 條 | 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30 年;不能在同一張 Chanote 的部分土地上設立 | 年限天花板 + 本項目最大的結構限制 |
| 第 5 條 | 土地官員須把該權利登記在土地權證上,並簽發獨立的《Sap-Ing-Sith Certificate》 | 投資人拿到的是政府簽發的獨立權利憑證 |
| 第 8 條 | 一旦整張土地建立 Sap-Ing-Sith,該土地原則上不能再分割或合併 | 分割必須在設立之前完成 |
| 第 9 條 | 設立後,土地所有人若要在土地上再設立其他物權,原則上須經持有人書面同意 | 對抗地主後續處分的保護 |
| 第 10–11 條 | 持有人有權使用該不動產;第 11 條規定其權利、義務、責任在很多方面近似不動產所有人 | 權利強度高於普通租賃 |
| 第 11 條 | 持有人新建、擴建、改建的建築物,在 Sap-Ing-Sith 終止時原則上歸土地所有人,除非另有約定 | ⚠️ 必須單獨處理房屋所有權 |
| 第 12 條 | Sap-Ing-Sith 可轉讓、可抵押、可繼承 | 招商故事的核心賣點 |
02 為什麼比普通 30 年租賃更適合你的招商結構
你真正遇到的問題不是「泰國法律不允許 30 年」。泰國民商法本來就允許不動產租賃最高 30 年,你面對的是杭東土地廳的實際行政口徑:外國承租人目前只願意登記 15 年。
這造成一個非常麻煩的招商問題——投資人支付例如 1,200 萬泰銖購買一套別墅使用權,但拿到土地廳正式登記的只有 15 年。合同裡即使承諾「15 + 15 年」,第二個 15 年仍然只是未來的合同義務,而不是現在已經取得的完整 30 年物權。投資人的風險就在這裡。
兩種結構的 30 年時間軸對比
03 法律強度其實高於普通 Lease
第 10—12 條賦予 Sap-Ing-Sith 持有人相當廣泛的權利。持有人有權使用該不動產;第 11 條甚至規定,在很多方面其權利、義務和責任近似於不動產所有人。更重要的是三個普通租賃很難同時具備的能力:
🔁 可轉讓
第 12 條明確規定可依法轉讓 —— 投資人日後可以賣掉。
🏦 可抵押
可作為抵押物 —— 理論上具備融資屬性。
👪 可繼承
可依法繼承 —— 回答「我死了怎麼辦」。
30-Year Registered Sap-Ing-Sith Property Right
中文:30 年政府登記不動產使用收益權
這個對歐美投資人的金融邏輯遠好於普通 leasehold。
04 但有一個非常大的限制:不能只對整塊地中的「400㎡」設立
這可能是你現在方案裡最需要重新設計的一點。第 4 條明確規定:不能在同一張 Chanote 的部分土地上設立 Sap-Ing-Sith。
05 所以地塊結構必須先改:分割方案
你現在 3,880㎡ 若做 6—8 套,更乾淨的做法是先依法分割,例如:
| 宗地 | 面積 | 設立權利 | 投資人取得 |
|---|---|---|---|
| Villa A | 400㎡ | 30 年 Sap-Ing-Sith | 各自一張獨立的 Sap-Ing-Sith Certificate 對應自己那一張 Chanote |
| Villa B | 400㎡ | 30 年 Sap-Ing-Sith | |
| Villa C | 420㎡ | 30 年 Sap-Ing-Sith | |
| Villa D | 450㎡ | 30 年 Sap-Ing-Sith | |
| Villa E | 450㎡ | 30 年 Sap-Ing-Sith | |
| Villa F | 500㎡ | 30 年 Sap-Ing-Sith | |
| 公共部分 | 1,260㎡ (3,880 − 2,620 推算) | 道路、泳池、公共設施、景觀 —— 作為公共土地或項目公司持有土地 | |
registered servitude / easement(登記地役權) + common-area agreement + maintenance agreement
06 這就接近你一直想要的「類產權產品」
假設某一棟設計為:土地 400㎡ / 建築 300㎡ / 總價 1,200 萬泰銖,結構可以是:
Sap-Ing-Sith
外國投資人
法律上都具有依據。這比「租一塊地 + 自己蓋一棟房」要成熟很多。
07 但房屋所有權一定要單獨處理
這是很多泰國房產中介宣傳 Sap-Ing-Sith 時最容易混淆的地方。
所以不能跟投資人說「買 Sap-Ing-Sith = 永久擁有別墅」。這是錯的。
第 30 年終止時,默認的權利歸屬
更精確的設計:三層結構一起做
① Sap-Ing-Sith Agreement
30 年登記使用收益權本體
② Building Ownership /
Building Rights Agreement
別墅建築物權利安排
③ Superficies(必要時)
地上權,加固建築物歸屬
08 另一大優勢:土地換主人,權利不會簡單消失
普通私人協議最怕的四件事:地主賣地 · 地主去世 · 地主欠債 · 家庭繼承爭議。
普通私人協議 / 未登記承諾
地主一旦變動、負債或發生繼承爭議,承諾的執行力高度依賴合同與訴訟。
Sap-Ing-Sith(已登記)
正式登記在土地權利體系中。第 9 條規定:設立後,土地所有人若要在土地上再設立其他物權,原則上需 Sap-Ing-Sith 持有人書面同意。土地所有人仍可轉讓或抵押土地,但新的權利關係會受到已登記 Sap-Ing-Sith 的約束。
這就是它為什麼比普通租賃更接近一種真正的資產權利。
09 特別糾正一個市場上非常危險的說法
很多中介說:「Sap-Ing-Sith 可以自由買賣、永久繼承、等同外國人獨立產權。」——只有一部分是真的。
| 市場說法 | 判定 | 法律依據 / 說明 |
|---|---|---|
| 可轉讓 | 真的 | 第 12 條明確規定可轉讓 |
| 可繼承 | 真的 | 第 12 條明確規定可依法繼承 |
| 可抵押 | 真的 | 第 12 條明確規定可作為抵押物 |
| 永久產權 | 假的 | 法律非常清楚:最長 30 年。30 年一到,權利消滅。目前沒有 30+30、30+30+30 這種法定續期保障。 |
| 可延長到 99 年 | 不能當作現行法 | 市場上曾有政府研究把 Sap-Ing-Sith 延長到 99 年,但截至目前查到的法律文本,現行法仍是最高 30 年;99 年只是曾被政府要求研究修法。 |
10 所以它是否「完美解決 15 年問題」?
✅ 就「一次取得 30 年政府登記權利」而言
很可能是目前最乾淨的解法之一,甚至比之前討論的「15 年租賃 + 15 年續租承諾 + 違約賠償 + Superficies」更漂亮。
因為後者本質上仍然在解釋「為什麼第二個 15 年你可以相信我」;而 Sap-Ing-Sith 是直接說:不是第二個 15 年,我今天就登記 30 年。這是招商語言上的巨大提升。
⚠️ 就整個別墅項目而言
還不能說完美。至少還要解決四件事(見下節),其中第一件是能否在杭東窗口實際落地。
三個最難回答的投資人問題,如何被解掉
這三點對你要把土地價值一次性回收、同時讓外國投資人願意投入高額別墅建造資金,非常關鍵。
11 四件必須先解決的事
去土地廳預審時,問題必須這樣問
必須非常精確地問(這個問題和租賃是兩套答案):
สามารถจดทะเบียนทรัพย์อิงสิทธิให้บุคคลต่างด้าวเป็นผู้ทรงทรัพย์อิงสิทธิ เป็นระยะเวลา 30 ปี ตามพระราชบัญญัติทรัพย์อิงสิทธิ พ.ศ.2562 ได้หรือไม่
即:「依據《Sap-Ing-Sith Act 2019》,是否可以給外國自然人登記 30 年 Sap-Ing-Sith?」
12 重新定義這個法律產品
不再把它叫 30-Year Leasehold Villa,而設計成四層: